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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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任处室 |
政策法规处 |
申请条件 |
符合如下条件的机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1)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联邦”等字样; (8)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的; (10)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2)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 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 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自然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一。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 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
办理依据 |
1、《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
承诺时限 |
30日 |
所需要件 |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1份; 2.资金证明(合伙制)或者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制)原件1份; 3.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1份; 4.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1份; 5.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等)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6.本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诚信承诺书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的纸件。 |
表格下载 |
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在线填写。 |
办理指南 |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在线提出设立申请。总体流程如下图:
2.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线填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同时上传下列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 (2)资金证明(合伙制)或者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制); (3)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5)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等); (6)本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通过网上初审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提交下列纸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1份; (2)资金证明(合伙制)或者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制)原件1份; (3)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1份; (4)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1份; (5)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等)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6)本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的纸件。 所有纸件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打印或将相应的证明文件粘贴在空白的A4纸张上。 4.自收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做出初步审查意见。对于符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对于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
业务成果 |
初审通过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
咨询电话 |
23039871 |
受理级别 |
初审上报 |
受理地点 |
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楼217室 |